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19发布者:陈广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的需要,是更好地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整体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三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展示部门和区域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评选不在此列。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创建组织、有目标、有举措、有实际效果。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勇于开拓,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军民共建、结对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多做贡献。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活动。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和克服不守信用行为。
  3.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解放思想,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加快发展。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4.管理科学规范,社会秩序安定。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全体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保工作达到国家标准。
  5.环境整洁优美,文体卫生先进。深入开展“讲文明将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和亮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积极创建“学习型单位”、“学习型企业”.坚持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文明委及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央和外省市驻皖企事业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九条 文明单位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命名的文明单位同此级别),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省级文明单位中特别优秀者,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坚持日常考查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要逐级升格。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市文明委或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一般为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重新申报。
  省级文明单位的名额分配,由省文明委根据各地行政辖区范围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确定。如在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单位,除取消该单位荣誉外,将在下届评选时扣减所在市或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的名额。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1、向所在市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省直机关、省属高校(含国家驻皖高校)、省属企业分别向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事先须经所在市文明委签署意见。
  2、省文明委委托各市文明委和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组织验收初审,并按照省文明委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3、被确定推荐单位填写省级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文明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总报省文明委。
  4、省文明办根据评选标准,对各地推荐上报单位严格审查,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5、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告,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省、市文明办(省直机关文明办、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办、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公告时间为半个月。届时,各市文明办和省直机关文明办、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办、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办要逐一检查,省文明办随时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办审核后报省文明委审议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五条 市级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委托所在市和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负责。各市文明委和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办)应每年开展检查,并向省文明委(办)汇报检查情况。省文明委(办)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基础上,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单位的情况反映等。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交流工作经验,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活动,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重新申报命名。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物质奖励办法和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原则上高于市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工作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文明单位称号。被撤销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央文明委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